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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泽区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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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泽区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1 08:31:04

【销售管理邢台条码方案概述】销售把企业产品推向市场,实现产品价值,而售后服务的品质则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企业未来的产品销售。销售和售后服务是决定企业能否赢利以及能否持续赢利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宝贵的信息数据的准确掌握,对企业至关重要。比天销售追踪管理条码解决方案在销售追踪管理中引入条码技术,对从售前到售后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自动化的数据采集,保证整个销售环节数据输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销售相关的真实数据,为企业实现对销售的有效管理及相关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销售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由于产品在实现销售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流动的状态,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产品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输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销售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销售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销售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如何把条码引入销售管理?】1)给予产品唯一的身份标识,并用条码符号表示。2)列印条码标签,并根据需要粘贴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通过在产品上、包装上、保修单和产品档案上贴上条码,可以方便地对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整个流程进行追踪。在产品流通的每一环节从产品上撕下一个条码,拿回来后进行扫描,或者是即时扫描记录,不论用哪一种方式,都可记录哪一种产品在什么时间,哪一个部门,卖给了什么人,是谁卖的,完成哪一份订单或合同。有了这些基本信息,我们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分析和统计。为企业的生产销售决策提供帮助,并且可以解决许多售后服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当用户保修或发生质量投诉时,通过条码的销售管理系统,可以立即查到这一产品是何时何地由何人售出,价格是多少,销售合同内容,保修记录等。假货和串货通过核对产品记录可以立即加以识别。借助条码还可以对销售窜货现象以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数据采集。对于许多连锁经营或在各地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于在销售终端没有条件直接使用总部的系统录入数据,可以使用手持数据终端先分散采集相关数据,后把采集的数据上载到计算机系统集中批量处理。此时可以给终端销售人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销售终端的数据采集。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总部销售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销售管理条码系统方案特点】以条码为纽带,有效联结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利用产品的条码身份标识实现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数据自动化采集,保证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利用产品条码作为索引,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通过整合产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数据,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以产品条码为线索,实现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的有效管控。窜货管理主要提供三种途径:1)通过系统内各工作站查询产品流向。2)利用WEB方式,结合浏览器进行查询。3)短信查询。

【效益评估】1)有效收集分散在各个销售流通环节的销售数据,及时准确地了解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要求,销售量大小,什么产品好销,什么产品滞销,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2)实现产品从生产、储运、销售、售后的全过程进行追踪。3)对企业售后服务进行有效管理,提升企业服务品质。4)对销售窜货及假冒伪劣现象进行有效抵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看起来并不被消费者注意的商品邢台条码往往隐藏着诸多问题,一些伪造或冒用的商品条码还可能涉及到假冒伪劣商品。昨天起,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市区多家超市的商品条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中的问题不少。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酒、化妆品、医疗器械、化肥和儿童玩具等商品条码的使用及标注情况,具体包括相关企业经销商品上是否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否在商品包装上伪造商品条码,以及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等情况。

据市技术监督情报所虞所长介绍,我市商品条码管理和规范近几年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错用、冒用、不用商品条码等。前不久,质监执法人员曾对全市160多家中小型超市、卖场进行过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不少问题。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超市的儿童玩具存在违规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当场要求超市方责令经销商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对商品条码进行查询比对,对条码存在问题的商品立即下架处理。

近年来,邢台条码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使得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日新月异。食品、饮料、日化用品等商品的条码普及率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等正在部分或全面地使用条码管理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最近网上一直流传“通过条形码前缀可辨识奶粉原产地”,如:“45—49代表日本,940—949代表新西兰……”很多人都信以为真。但是这些条形码并非代表产品的原产地,而是产品注册地,用条形码来辨识奶粉原产地是不准确的。由此看来,条码更多的还是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在商品流通管理中,条码一般不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以及价格信息。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

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在商品流通管理中,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

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另一个可能造成识读困难的就是条码软件。专业的条码软件设计的都是非常精密,符合国家标准的,像条码标签设计软件,算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一款专业条码软件了。因此在选择条码软件时切忌贪图便宜、免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条码在商品流通管理中应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便于销售,更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管理上的混乱,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邢台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