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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条码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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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6 08:10:00

现在,无论在超级商场还是在杂货店,当我们把选购的商品送到收款台时,收款员将每件商品上的条形码用收款机上扫描仪扫过之后,收款机即刻就可打印出你的帐单。免除了收款员繁琐的计算和顾客等待的烦躁,每一个去过商场的人都体验到了这小小的邢台条码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可以说条形码技术改变了原有的脑品经营方式,对商品流通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人们很少知道条形码的起源以及IBM公司对条形码技术的贡献。

条形码的发明应该归功于IBM公司的高级技术专家伍兰德先生和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早在1952年,伍兰德就获得了一项类似“牛眼”的商品标识码的设计专利,这种商品标识码由一组同心圆环组成,通过每个圆环的宽度和圆环之间距离的变化,来标识不同的商品。但是由于当时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限制,伍兰德的设计未能赋予实现。进入七十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想找到一种简单有效的商品管理方法。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建立统一的商品标识码,另一方面,当时以IBM公司为首的计算机公司,在计算机和激光扫描技术方面日益趋近成熟,因此利用统一的商品标识码对商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时机已经到来。为了选择一种快捷、简单、准确,并可以用激光扫描仪读取的商品标识码,美国于1971年成立了“标准码委员会”(UUC)负责这项工作。伍兰德代表IBM公司加入了这个组织。

当时,IBM公司在激光扫描技术和商品标识码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伍兰德在研究中发现,他起初所设计的“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着许多困难,继而又设计了现在普遍使用的条形码,并率先在辛辛那提的一家零售店实施和推广条形码扫描技术。经过试验发现条形码比伍兰德原来设计的“牛眼”码有很多的优越性。因此,IBM公司向“标准码委员会”推荐将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伍兰德先生向委员会阐述了条形码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指出“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的困难。伍兰德先生的报告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于是,委员会于1972年作出决定,将IBM公司推荐的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从而使千姿百态的商品有了统一的识别标准。条形码的使用,为商品流通业实现计算机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IBM公司于1973年公布了它的新产品:具有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收款机,并于次年在一些零售店和商场开始运用。到1976年,条形码和扫描仪在各大超级商场得到普及。IBM在条形码技术上的研究成果,大大地推动了条形码技术在商品流通领域的普及和使用,并迅速延伸到邮政、图书发行等其它流通领域。今天,条形码不仅仅是美国商品标识码的标准,而且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标识码的标准,几乎在每种产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条形码。

条形码作为现代重要的信息技术之一,也成为美国一个重要的信息工业,形成了年产值14亿美元的工业规模。条形码对商品流通业、制造业、信息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使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布什都为之震撼。伍兰德先生也由于发明了条形码,获得了美国国家技术奖章。条形码技术的应用,是现代商品流通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第一步。进入70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种类急剧膨胀,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就拥有2000多万家企业,生产着数以百万计的产品。商品种类的增加,给流通领域中商品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条形码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和应用。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零售商,商品的现代化管理都是从条形码应用开始的。对生产厂家来说,条形码的应用,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成品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特别对成品库和销售的管理,可得到明显的收效。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生产厂家和零售商的联系日益紧密,商品信息交换日益频繁,电子订货系统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使用,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条形码的应用。在现代化的市场管理中,没有条形码的商品就象没有商标的商品了样,不会被市场接受。因此,有人把条形码比作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非常恰当的。对零售商而言,条形码不仅提高了商品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可以带来大、量的市场信息。因为条形码可以通过扫描仪读取到计算机中,使管理者掌握消费者的购买信息成为可能。因此,条形码成为了商品管理的一种语言,没有条形码,生产厂家与零售商之间,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就无法进行信息勾通。

正是由于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起到了巨大作用,IBM公司作为开辟条形码技术的先驱者,在过去的20多年中,对条形码技术不断研究更新,不断推出新成果和新产品,在该领域中,始终处于先导者的地位。1BM公司有专门研究条形码的实验室和一批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专家。特别针对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应用,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商品的条码化是商品流通业应用POS系统的前提条件,IBM研制的POS终端(Pointofsales,定点销售系统),是条形码应用最前端的设备,在全球的装机量已超过100万台,约占全球总装机量的50%。早在70年代初,IBM就宣布推出了第一个POS系统,使条形码技术在现代商品管理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此后,IBM公司又基于商品流通业的实际需求,相继推出第二代和第三代POS系统。IBM最新产品POS4694,能识别24种不同标准的条码,使条形码技术应用更加广泛和有效。IBM公司对商品流通业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成功,也使IBM公司在商品流通业成为最大的信息技术厂商。

IBM先进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众多用户的信赖,成为商品流通业可靠的、长期的合作伙伴。今天,IBM公司本着“用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展现在用户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POS终端和条码扫描仪,而是满足用户需求的完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IBM公司的先进技术,将在商品流通业现代化建设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为什么会出现纸无规律的断裂现象:

1.标签底纸边缘有裂口2.标签复卷过紧造成渗胶3.模切不良4.离型层被破坏

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纸无规律的断裂现象:

1.标签底纸边缘有裂口2.标签复卷过紧造成渗胶3.模切不良4.离型层被破坏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1.在模切加工成成品后,一般会将底纸留得比标签宽一些2.在贴标过程中控制标签的贴标压力3.提高模切质量4.要求生产工序提升。除了这些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1.打印时设置的打印头温度太高。2.碳带的质量不是太好。3.打印头位置或压力需要调整。(每台机器装配时都会有误差,同型号的打印机有时也会出现差异),必要时请专业人员来解决。

注意:每台打印机的参数设置不一定都一样,是根据使用耗材和机器性能来调整的。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邢台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香港条形码申请流程:

1.首先在香港申请注册一家有限公司(约15个工作天)。

2.公司注册完毕后,即申请加入香港货品编码协会。

3.申请香港条形码1000-10万个4.办理时间:7-10个工作日申请完毕(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合法印制于产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