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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泽区产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9 08:36:54
关键词:唯一性;商品相对应的基本信息不同
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必须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
编码具有唯一性,它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邢台条形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
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如:重量、包装、规格、气味、颜色、形状等等,赋予不同的商品代码。
商品相应的基本信息不同,分别设定不同之商品代号:
(1)商品名称不同、品牌不同、厂名不同;
(2)售价不同;
(3)容量或重量不同;
(4)包装形式不同;
(5)零售单位不同时;
(6)原料或品质不同、产地不同;
(7)大小不同、规格不同。
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邢台条形码,由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通常有EAN13和精简后的EAN8,作用是保证该商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
而HS海关编码是进出口及贸易时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最原始大类只有6位,之后还有细分延伸至8位,10位。
前者针对同一商品的不重复性,后者是进出口贸易时税则使用的标识。两者不同一概念。
最简单的一种说法就是HS有6位数组成。EAN码由13位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邢台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邢台条形码技术属于自动识别技术范畴,它是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实用的数据采集、自动输入技术。从系统的角度看,条码技术涉及编码技术、通信技术、光电传感技术、印刷技术及计算机应用技术。由于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识别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在现代物流信息的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条码技术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已成为物流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并在现代物流系统中被广泛采用。在发达国家,条码技术也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生产控制过程、金融、海关、邮政、医疗卫生、票证管理、质量跟踪等领域。在我国,条码技术已作为一种成熟的识别技术被广泛、普及应用到商品流通领域,而且在物流及生产控制过程等方面的应用也在不断发展。
我国邮政行业是典型的实物传递系统,拥有全国最大的物流配送网络。邮政行业接触、应用条码技术比较早,但应用的范围比较小,目前仅局限于给据邮件的登单作业以及特快专递查询反馈系统,大部分邮件的作业流程还没有真正条码化管理,仍处在手工作业阶段,工作效率低、劳动强度大、出错概率高。条码技术的总体应用水平不仅落后于国外邮政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国内铁运、民航、大通及一些物流配送企业。特别是火车邮厢总包点数、分堆作业仍完全是手工作业。随着铁路部门客车大面积提速,站停时间越来越短,而邮件总包量又呈增长趋势,往往造成邮件装不完,卸不尽、殆误邮件传递,对社会效益和邮政企业效益带来负面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邮政的生存、发展空间。
根据现时邮件在火车车厢的运作状况,火车转运车厢采用的是接收地面中心局交来的总包后,对接收总包进行点数交接,人工录入或通过软盘接收路单信息。但由于存在火车停站时间比较短及考虑到数据传送的稳定性与可行性,这种做法已越业越不适应。邮政部门应当采用全方位的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在火车车厢门口装配全方位扫描装置,以解决邮袋总包信息识别和自动输入问题。邮局收寄邮件,经粗分、细分(不含直封)后,装入邮袋,在每袋袋牌上使用含有128码及PDF417条码的标签,标签由条码打印机按邮政行业要求的格式在各营业窗口(直封邮袋)或分拣封发部门进行现场打印。出口总包经过自动分拣后,按铁路沿线到达地点的顺序生成路单。总包上火车时,经过装有全方位条码扫描装置,对总包上的条码信息进行快速自动识别,生成总包交接清单。邮袋装车完成后,总包信息经过扫描设备传到计算机系统,利用车厢配置的微型打印机打印,生产路单。根据路单,按顺序分堆,以利于沿途下车。到站后,地面工作人员利用带红外传输的识别设备,与车上的识别设备进行对接传输,把数据传送到地面站。然后利用扫描器逐袋扫描,进行自动勾、挑、核、对,实现作业流程的条码管理自动化。
通过利用条码识别技术实现火车邮件处理信息的自动化,可以实现车上与地面站的双向数据的自动传递,代替原有的手工操作,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出错率也会大大下降,配合邮政网络的服务点,将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邮政的竞争力也会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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