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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都区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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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都区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邢台春瑞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7 08:50:18

当用邢台条码符号表示参与方位置编码时,应与参与方位置编码应用标识符(见GB/T16986)一起使用。条码符号采用UCC/EAN-128条码(见GB/T15425)。

参与方位置编码主要应用于条码符号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和电子数据交换中。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邢台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barcode)

国际上,包括中国,统称为条形码(barcode)。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个完整的物流单元标签包括三个标签区段,且从上到下的顺序通常为:承运商区段、客户区段和供应商区段。每个区段均采用两种基本形式表示一类信息的组合。标签文本内容位于标签区段的上方,邢台条码符号位于标签区段的下方。其中,SSCC条码符号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SSCC是所有物流单元标签的必备项,其他信息如果需要应配合应用标识符AI使用并符合附加信息代码结构的规定。

承运商区段通常包含在装货时就已确定的信息,如到货地邮政编码、托运代码、承运商特定路线和装卸信息。

客户区段通常包含供应商在订货和定单处理时就已确定的信息。主要包括到货地点、购货订单代码、客户特定路线和货物的装卸信息。

供应商区段通常包含包装时供应商已确定的信息。SSCC是物流单元应有的唯一的标识代码。

客户和承运商所需要的产品属性信息,如产品变体、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和有效期。批号(组号)、系列号等也可以在此区段表示。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105mmx148mm(A6规格)或148mmx210mm(A5规格)两种尺寸。当只有SSCC或者SSCC和其他少量数据时,可选择105mmx148mm。

技术要求

物流单元标签上的条码符号应符合下列和GB/T15425-2014商品条码128条码标准的相关规定。

X尺寸最小为0.495mm,最大为1.016mm。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的X尺寸越大,扫描可靠性越高。

条码符号的高度应大于等于32mm。

条码符号的条与空应垂直于物流单元的底面。在任何情况下,SSCC条码符号都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供人识读字符可以放在条码符号的上部或下部,包括应用标识符、数据内容、校验位,但不包括特殊符号字符或符号校验字符的表示。应用标识符应通过圆括号与数据内容区分开来。供人识读字符的高度不小于3mm,并且清晰易读,位于条码符号的下端。

条码的符号等级不得低于1.5/10/670,条码符号的检测和质量评价见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标准的相关规定。

标签的文字与标记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名字和地址,公司的标志等。标签文本要清晰易读,并且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人工识读的数据由数据名称和数据内容组成,内容与条码表示的单元数据串一致,数据内容字符高度应不小于7mm。